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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31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啟燦林茂權吳東都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03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該簡易案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11月28日裁定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雖具狀補正,但來狀仍未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2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先前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3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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