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03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該簡易案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11月28日裁定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雖具狀補正,但來狀仍未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2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先前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