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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2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鍾耀光帥嘉寶胡方新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729號

抗告人
信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曹詩羽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訴願逾法定期間,即非合法,其復提起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7日收受相對人97年7月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07880號復查決定書(處分書),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其提起訴願期間自97年7月18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97年8月20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7年8月26日始提起訴願,有收文戳可按,已逾法定期間,其復提起撤銷訴訟,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接獲復查決定書後,業經以電話方式向復查員對復查處分作不服之表示,依訴願法第57條規定,應視為已於不變期間內提起訴願。又依本院91年度判字第2271號判決意旨,同法第57條但書所規定之30日內補送訴願書之期間,係屬訓示規定,並非法定不變期間,抗告人已於97年8月26日補送訴願書,縱有逾期,並不生失權效果。且依本院60年度裁字第161號裁定所示,於納稅期間內繳納稅額之半數,可認有於法定期間申請復查之意思。從而不論就新舊所得稅法或新舊判決觀之,抗告人既已於97年8月20日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即係對復查決定表示不服之意,是所提訴願程序實為合法。㈡、本件復查決定書係送達「代理人李煥珪」,而非送達抗告人之代表人,原審並未查明送達是否合法,即認定復查決定書已於97年7年17日送達於抗告人,繼而認定抗告人訴願逾期,顯有違誤等語。經核:按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於法定訴願期間向原處分官署聲明異議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15號解釋,固應認為已合法提起訴願。但官署之補助機關構成員,不能認係官署,故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向原處分官署所屬職員口頭聲明異議者,自不能視為已有訴願之提起,本院53年度判字第105號著有判例。本件抗告人主張曾於訴願期間內,向相對人之復查人員以口頭聲明對原處分不服,縱令果有其事,惟復查人員僅為相對人之補助機關構成員,不能代表相對人。抗告人縱向之以口頭聲明異議,亦不能視同已向相對人為不服原處分之表示,即難謂其於法定訴願期間內已有訴願之合法提起。另按抗告人繳納半數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係與並依法提起訴願合為要件,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納稅捐。此與是否對於原處分表示不服無關,且法條規定之要件,繳納半數稅額與依法提起訴願併舉,難解為繳納半數稅額有不服原處分之意而得視為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至於抗告人所引本院60年度裁字第160號裁定並非判例,無拘束力。且依該裁定明示,當時所得稅法第82條規定,申請復查以繳納稅額半數為前提要件,尚可解為踐行前提要件,有申請復查之意思。現行法已無該規定,案情不同,自無從援引。又抗告人係委託李煥珪會計師代理復查,此有抗告人出具之委託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258頁),故相對人以李煥珪為抗告人之代理人送達復查決定書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2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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