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47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原係空軍第四九九聯隊上尉軍械官,於民國(下同)93年2月請求調佔少校職缺,經被上訴人以93年2月19日空管字第0930001489號書函否准所請,並核定上訴人於93年8月19日年限退伍,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國防部以調職立案,於93年12月16日以93年決字第155號決定不受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及本院95年度裁字第210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裁定復指明關於上訴人退伍部分,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處分機關續行辦理,全案於前揭行政法院裁定確定後,由上訴人就退伍部分請求國防部續為辦理。而上訴人因無適職調佔上階,且其上尉本階最大服役年限為93年8月19日,上訴人乃填具「退伍除役給與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志願於93年8月19日退伍,嗣該聯隊將上開相關資料呈報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以93年6月7日空管字第0930005824號令核定上訴人年限退伍。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遂提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6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惟僅言其並非自願離職及被上訴人以其不具備「飛龍專案種子教官」資歷,就無法參與該職務評選名冊,嚴重剝奪上訴人參與評比調佔地裝分隊長資格審查,導致上訴人退伍之憾云云,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