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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39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73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所有之高雄縣鳥松鄉○○路70號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領有被上訴人核發之(95)高縣建使字第02273號使用執照,系爭建築物1樓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及停車空間。因上訴人未依使用執照所載停車空間用途使用1樓專有部分,經民眾於民國97年8月11日縣長信箱檢舉上訴人將法定停車空間私設神壇供人膜拜使用,經被上訴人以97年8月19日府建使字第0970196190號函通知上訴人請於文到1個月內回復原狀,以免涉有違規行為而受處罰。嗣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16日派員赴現場勘查,發現上訴人將系爭建築物1樓停車空間(下稱系爭停車空間)左邊放置蓮花紙錢、光明燈、矮櫃,右邊放置櫃子、桌椅,後面放置神明桌、神像等作為神壇使用,與使用執照所載停車空間用途不符,被上訴人乃以97年10月24日府建使字第0970254957號函通知上訴人,請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7日內提出陳述書,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30日再次到現場勘查,查獲上訴人雖於系爭停車空間停放汽車,但右邊仍放置櫃子、桌椅,左後方設置光明燈,後面放置神明桌、神像等作為神壇使用,被上訴人乃據以認定上訴人未依使用執照所載停車空間用途使用,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97年11月14日府建使字第0970275899號裁處書處上訴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限期應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本案僅因系爭停車空間以外的空間加以利用設置光明燈、神明桌、神像等,並非作為神壇使用,被上訴人由非宗教管理業務單位之建設局,僅憑有人檢舉以及現況擺設就認定作神壇使用,進而予以處分,實違反行政程序相關規定,況且僅因設置光明燈、神明桌、神像等即認為作神壇使用,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原審法官亦未到現場查勘,僅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認為係作神壇使用,並認定被上訴人處分並無不合,均屬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3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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