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4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246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
局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補充再審理由狀內所陳各節,無非係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之實體爭議事項及程序爭議事項為指摘,而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