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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75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藍獻林胡方新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47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央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1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97年度裁字第51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國立中央大學教師評鑑準則及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違反教師法及大學法,另聲請人之教師評鑑未通過,不只影響續聘亦影響個人名譽,使聲請人受有損害等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7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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