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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27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淑貞林茂權侯東昇帥嘉寶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527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

㈠系爭給付是否為贍養費之判斷,應究明當事人之真意及其經濟實質,尚難僅憑形式上之文件所載,即作為認定之依據。本件上訴人既提出經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簽字認諾之文書,倘原審或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其為虛偽不實之文書,自應認為真正;惟原判決未依職權調查主義進行,任令上訴人聲明傳訊證人之主張形如未聞,未審酌上訴人提出之各項反證,率將舉證責任移轉予上訴人,且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並有違經驗法則,其判決當然違法。

㈡上訴人及林麗華,甚至案外第三見證人等,自始至終之認知,俱源於上訴人離婚時對贍養費之允諾,並非單純之資金贈與,並已舉證釋明,自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詎原審對違章罰鍰之認定,違反行政罰法有責任始有處罰之規定,自屬不當之違法判決等語。

三、經查稅捐機關對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有「贈與他人金錢」之事實固應負舉證責任,然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已證明上訴人確有將資金存入其前妻帳戶之事實,而其所辯支付離婚贍養費一節,原判決復分別由其離婚協議書之記載、離婚時點與系爭存款時點之間距太遠,依上訴人與其前妻之社會經驗,先無條件離婚,事後再支付鉅額之贍養費,有違情理,因而認定本案贈與事實已經證明,維持被上訴人所為之核課處分,尚非無據。又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文書,或屬事後相隔甚久後,再由其所指見證其事之證人出具者,該等證人又係其子女二人與兄長,因與上訴人有親屬關係,其實質證明力薄弱。而上訴人與受贈人出具之切結書又在離婚以後近3年才由雙方共同簽立,真實性亦有值得懷疑之處,原審法院因此不予傳喚,尚難因此指為未盡調查能事。另外現行稽徵實務上,贍養費既不計入所得稅基中(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參照),又不計入贈與稅基中,本案上訴人卻在離婚3年多以後再為金錢之給付,復主張原因關係為「贍養費」之支付,則在經驗法則上不免被認為有稅捐規避或逃漏之空間,此等主張之真實性較難被採信,原判決之心證形成亦難指為與常情相違。是以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論之實質,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任意空泛之指摘,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2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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