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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94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曹瑞卿黃清光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9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嘉義縣交通局
代表人
林聰利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苟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為被上訴人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判決之被告為嘉義縣政府,被上訴人嘉義縣交通局既非原判決之被告,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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