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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啟燦姜素娥張瓊文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6年8月9日以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對該裁定除提起抗告外,並聲請保全證據。有關保全證據部分經鈞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6年度裁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經鈞院先後以97年度裁字第1993號裁定、97年度裁字第385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鈞院有關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抗告部分,漏未裁判,因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抗告部分,業據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裁字第199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證,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意旨指稱有漏未裁判之詞,核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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