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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25號

聲請保全證據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鑫楨林樹埔侯東昇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2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教育部
代表人
乙○○ 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00083號裁定,業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証據云云。惟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5條、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向法院聲請保全之,惟此項保全證據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之規定,應載明: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証據,然並未具體表明所欲保全之證據為何,本院自無從予以准許,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2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