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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高啟燦曹瑞卿劉介中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規定。依此規定必須裁判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落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前訴訟程序裁定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