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規定。依此規定必須裁判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落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前訴訟程序裁定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