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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9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璽君侯東昇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266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淮予訴訟救助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再添遺產中之現金餘額尚不足以繳納應納稅款,而遺產中之土地又無法自由處分以籌措現金,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對於聲請人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未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經以民國99年5月17日法扶彰煌字第0990017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9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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