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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18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鑫楨吳東都吳慧娟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188號

再審原告
利騰服飾商行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訴訟代理人
李佳華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25號判決(下稱原審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5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述說明,應專屬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行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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