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劉介中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4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又對此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僅國民小學畢業,無一技之長,求職不易,且體弱多病,經濟呈現困頓,亦無法繳納健保費,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有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除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外,另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聲請人曾否經該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板橋分會以民國98年11月16日(98)法扶板字第000377號函覆略以,聲請人曾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不予扶助,又經聲請人提起覆議仍以無理由駁回,此有上開覆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