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略以:上訴人係因公保養老給付而提起訴訟救濟,原判決卻以優惠存款審理,顯本末倒置;原判決在未為裁判前即向上訴人徵收裁判費,且未向被上訴人徵收裁判費,顯逾權犯法;且原處分顯然違法、違憲,原判決卻片面採信被上訴人之說法,曲解憲法及解釋文之意旨,顯侵害人民之權益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