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2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高啟燦劉介中黃秋鴻黃合文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20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縣稅務局
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除與原審起訴相同之主張外,另略以:㈠本案課稅事實資料未變,僅因嗣後法律見解有異,致課稅標準不同時,依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要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法理,被上訴人不得就業經查定確定之案件,憑新見解重為較原處分不利於當事人之處分。原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得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顯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㈡參行政院民國(下同)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故原審認本件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㈢從本院92年度判字第957號判決要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可知,租稅法所重視者不僅止於形式上公平,而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故財政部91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8277號函,差別認定72年以後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之規定,顯有違反租稅公平之違背法令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本院經核其上訴意旨無非重述為原審所不採之陳詞,並以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本件係屬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爭議,並非關於人民申請許可案件,且無關於被上訴人處理中法令變更之情事,核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無涉;另所提本院其他判決並非判例,與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無關,均難認其上訴理由,已有具體之指摘,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2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