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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8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鑫楨黃淑玲劉介中林文舟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781號

再審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再審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本院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民國(下同)99年度判字第35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主張略以:本件贈與稅為未申報案件,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處1倍至2倍之罰鍰,嗣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再審原告處再審被告1倍之罰鍰,係在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2倍以下罰鍰之範圍內。況財政部98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令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財政部本於其上級行政機關之地位,為簡化執行機關之個案行裁量。本件漏報財產非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前揭財政部規定,仍應處1倍之罰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原確定判決顯有證據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違法情事等語。

三、從而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部分,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8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