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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01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藍獻林吳東都胡方新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80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4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47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再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亦於99年7月1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0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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