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2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027號
- 上訴人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 代表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陳玲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昭仙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 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制度,在於使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有救濟之途徑,至於受有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利用此一救濟制度之必要。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對其有利之判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其目的在請求廢棄對其不利部分之原判決,如原判決主文已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諭知,上訴審即無從廢棄原判決而使上訴人受有利之判決,故原判決是否有利於當事人,應以主文所表示之結果為據,如依主文所示,該當事人已獲全部勝訴,縱判決理由有不利該當事人部分之認定,仍不因理由中之敘述而受影響。
二、經查,上訴人經人檢舉於民國90年3月間推出新的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單一授權CD-R專利技術予被授權人,於系爭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該表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之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此外,並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之身分及所使用之商標,而前述要求與權利金之收取並無直接相關,且上訴人亦銷售自有品牌之CD-R,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之資料情事。經被上訴人調查結果,認系爭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之行為乃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遂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於95年4月26日以公處字第095045號處分書命上訴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故上訴人在原審係獲全部勝訴判決,依上開所述,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