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9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995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原審民國99年4月13日9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99年5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5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475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據。從而抗告人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