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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587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進田劉介中鄭小康黃淑玲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587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9年度行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58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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