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10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抗告事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9年度行聲再字第2號裁定抗告案(刻由本院以99年度抗字第255號審查中)而聲請訴訟救助。然其僅就前訴訟程序之實體問題為爭執,而對其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