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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21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鄭淑貞鄭小康楊惠欽王碧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621號

抗告人
甲○○ 送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10月26日98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11月19日98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聲請,已經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亦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2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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