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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75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陳鴻斌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77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原任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下稱高雄關稅局)政風室課員,其屆齡命令退休案因有新舊制年資採計問題,被上訴人乃以民國97年11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72998086號書函請高雄關稅局於上訴人審慎選擇後,補送上訴人年資採計切結書送被上訴人辦理,惟上訴人未予選擇。嗣被上訴人以97年12月23日部退二字第0973005695號函核定上訴人屆齡退休,生效日期98年1月16日,退休金種類一次退休金,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1年11個月,選擇1年11個月,核定年資1年,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13年6個月15天,選擇7年8個月,核定年資8年7個月,並於該函說明備註㈣敘明上訴人自58年5月12日至83年8月12日止,曾任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社廠之年資,業依規定結算,領取結算金及資遣費計25年5個月,因此,本次退休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最高得再採計9年7個月,上訴人不願切結年資採計取捨,爰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1規定,逕以對上訴人較有利之選擇方式,選擇採計新制施行前、後年資為1年11個月、7年8個月,予以核定新制施行前、後年資為1年及8年7個月,又因上訴人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未滿15年,核定給予一次退休金1個基數及13.5個基數等語。上訴人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提起本件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上訴人自83年8月13日再任公職,直至98年1月16日退休生效止,其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達15年5個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得擇領月退休金。(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三)依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意旨,原處分顯為違憲,應予撤銷。(四)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10號判決,亦同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不應適用。惟查本件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仍執與起訴意旨略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就原審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所引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10號判決之見解,因尚非編為本院判例,尚無拘束本件判決之效力,況本院自該件判決後,已未再採該件判決之見解,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7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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