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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13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璽君張瓊文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13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謝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26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本院61年裁字第615號判例參照」,應更正為:「本院61年裁字第156號判例參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1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