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83號上 訴 人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霞(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18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