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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清光李維心程怡怡

原告
邱德修
被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代表人
桂先農(局長)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明成(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之爭議;至私法上爭議,由民事法院審判,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05 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除係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間仍為公法關係外,該事業與其人員間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其等間發生之爭議,核屬私權爭執,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原為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員工,與被告華南銀行間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於該銀行87年1 月22日民營化前已任公職滿25年,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退休資格,被告華南銀行未於86年6 月30日前請原告自請退休,卻以83年12月7 日(83)人二字第9342號函處分原告申戒一次,致使原告89年、90年、91年連續3 年考核丙等,並以92年11月28日(92)人一字第12075 號函資遣原告(自92年12月1 日生效),嗣因被告華南銀行以98年11月17日人管字第09813500號函將原告「資遣」變更為「自願退休」,並溯自92年12月1 日生效,自有否定前開考核之意,形同撤銷資遣,則原告公法上退休的形成權完成在先,原告享有公務人員退休優惠存款及優惠存款利率之福利不容剝奪,爰訴請被告2 人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25,000 元(優惠存款本金部分),並自86年7 月起至原告死亡當月止,按月共同給付原告41,938元(按上開優惠存款本金以利率13%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查被告華南銀行於87年1 月21日民營化之前,即係依銀行法及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公司,為一私法人,而原告僅為被告華南銀行淡水分行一般職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派至被告華南銀行任職,與被告華南銀行間核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乃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前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2756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713號裁定所確定;況被告華南銀行於87年1 月22日以後,業因民營化釋股而非公營事業,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間係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更屬無疑,此由原告就其與被告華南銀行間關於資遣、退休之爭議,係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並達成訴訟上和解即足證明(本院卷第22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優惠存款並按月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其與被告間因資遣、退休所生爭執,依前說明,乃私法上契約關係之爭執,非公法上之爭議,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原告徒以其領有考試院73年2 月17日金保雇升字第112 號升等考試及格證書,主張其與被告華南銀行間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本件應屬公法爭議云云,核不足採。又審酌本件訴訟之爭執主要存於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間,應以華南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