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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黃秋鴻

原告
李坤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乃民國100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復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救字第28號及100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回,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632號及101 年度裁字第494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影本附本院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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