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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7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林惠瑜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代表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再審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葉瀛賓為再審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變更為葉瀛賓,再審原告係於101 年6 月18日收受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訴訟程序業已於裁判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再審原告據新任代表人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證他字第477 號法人登記證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7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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