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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蔡紹良

聲請人
周惠竹
相對人
東華大學
代表人
吳茂昆(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373 號),茲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新城鄉公所101 年3 月1 日新社低收證字第484 號低收入戶證明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3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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