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周惠竹
- 相對人
- 東華大學
- 代表人
- 吳茂昆(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373 號),茲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新城鄉公所101 年3 月1 日新社低收證字第484 號低收入戶證明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