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1號
再審聲請人 邱蘭筑
再審相對人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
- 代表人
- 邵定謙(校長)住同上
- 代表人
- 再審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 代表人
- 再審相對人 陸軍專科學校
- 代表人
- 童光復(校長)住同上
- 代表人
- 再審相對人 國軍北投醫院
- 代表人
- 顧毓琦(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55號裁定及中華民國101年8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626號裁定,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審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且行政訴訟法並無於抗告程序不得自行認定事實之規定,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10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55號裁定、101 年8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626號裁定及101 年9 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聲明不服,因該裁定為終審法院之確定裁定,如有不服應聲請再審救濟。再審聲請人誤以異議狀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又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