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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1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再審聲請人 邱蘭筑

再審相對人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

代表人
邵定謙(校長)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童光復(校長)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國軍北投醫院
代表人
顧毓琦(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55號裁定及中華民國101年8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626號裁定,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審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且行政訴訟法並無於抗告程序不得自行認定事實之規定,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10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55號裁定、101 年8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626號裁定及101 年9 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聲明不服,因該裁定為終審法院之確定裁定,如有不服應聲請再審救濟。再審聲請人誤以異議狀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又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9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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