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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01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再審聲請人 許光輝

(即許壽居、許國祥、許進昇、許聖賓、許進豐、許世宏、許中

立、許火泉、洪寶珠、許木榮、許文斌之被選定當事人)

再審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度裁字第145 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嗣聲請人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上訴、聲請再審及抗告,分別經本院93年度再字第2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27 號判決、本院99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76號裁定、101 年度裁字第181 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81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復以前述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有再審事由,而為本件再審聲請。

三、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聲請再審,自應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0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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