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01號
再審聲請人 許光輝
(即許壽居、許國祥、許進昇、許聖賓、許進豐、許世宏、許中
立、許火泉、洪寶珠、許木榮、許文斌之被選定當事人)
再審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度裁字第145 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嗣聲請人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上訴、聲請再審及抗告,分別經本院93年度再字第2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27 號判決、本院99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76號裁定、101 年度裁字第181 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81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復以前述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有再審事由,而為本件再審聲請。
三、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聲請再審,自應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