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8日本院100 年度執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其中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審判長乃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業於101 年8 月15日確定,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在卷可參。
三、聲請人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