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70號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 代表人
- 葉瀛賓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明穎律師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葉瀛賓為再審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變更為葉瀛賓,再審原告係於101 年6 月18日收受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訴訟程序業已於裁判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再審原告據新任代表人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證他字第477 號法人登記證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