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1號
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再審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成(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83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審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且行政訴訟法並無於抗告程序不得自行認定事實之規定,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10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835 號裁定聲明不服,因該裁定已確定,如有不服應聲請再審救濟,再審聲請人書狀誤載為提出異議、提起再審之訴,仍應以聲請再審處理。又依前開說明,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