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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聲請人
仁貴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村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83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101 年度裁字第83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雖誤用提起再審訴訟之名稱,惟其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不問所用之形式為何,法院均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及確定裁定關於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另對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駁回,附此指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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