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6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清光李維心程怡怡

聲請人
李廷威
代理人
謝美香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力困難,且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原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及行政訴訟起訴狀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乙節,業已提出上開資料為證;且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01 號受理在案,亦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6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