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5號
- 原告
- 莊嘉興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江綺雯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5 月10日府訴字第10109067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 年度訴字第82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同年7 月9 日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影本及書記官辦案進行作業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