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9號
- 原告
- 邱德修
- 被告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 代表人
- 呂昭林(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呂昭林為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原國軍北投醫院,102 年1 月1 日更名)代表人原為顧毓琦,於本件判決送達前之102 年8 月1 日變更為呂昭林。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