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闕銘富張國勳林育如

聲請人
呂理正
相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業由鈞院以101年度再字第190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移送之行政執行案,已於101年12月25日以桃執義96年贈稅執特專字第929號通知聲請人,即於102年1月7日對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陳述意見,是即將面臨被拍賣之急迫時刻。

㈡上揭遭相對人移送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下簡稱桃園執行分署)查封之不動產,價值總額達新臺幣(下同)54,487,000元,其中①八德市○○段313、314、320及321地號四筆土地並連成○區○○○○○市○○段329、330及331地號三筆土地串連成一區塊,如任一地號土地遭拍賣,其餘地號土地將難以開發利用,是即顯有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存在。

㈢再者,行政執行案之贈與稅核課應繳金額約為3,500,000元,而已繳之遺產稅金額約為1,460,000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之扣抵規定,聲請人至多尚欠2百餘萬元之稅款,相對人之租稅債權應可完完全全擔保與確保,並無任何「保全急迫性」可言。

㈣綜上所述,桃園執行分署近將拍賣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人不但面臨急迫情事,且將使聲請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准於停止執行至再審判決確定之日。

三、次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必須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對聲請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情事急迫,且於公益不發生重大影響時,行政法院始得依前述規定,裁定停止執行。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為桃園執行分署96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929號義務人呂芳榮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執行事件,即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313、314、320、321、329、330、331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拍賣執行程序。果聲請人對上開執行程序內容有所不服,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應向桃園執行分署循聲明異議等程序尋求救濟,方屬正辦,其竟以本院為對象,聲請停止桃園執行分署96年贈稅執特專字第929號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自屬未合,應予駁回。另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並非確定實體上權利之訴訟程序,聲請人行政聲請停止執行狀所指其他部分,並非本件程序所應審認,併此述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