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70號

消防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陳鴻斌許麗華

再審原告
張國泰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 年9 月6 日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99年度簡字第825 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3 月15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523 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猶未甘服,認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5 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查: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5 號判決,係101 年9 月6 日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5 號確定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7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消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