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3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行執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66號、第77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