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淑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眷舍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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