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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

退除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上訴人
方邦修
被上訴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嚴德發(司令)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1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嗣因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院判決業於103 年3 月10日確定。上訴人遲至103 年6 月13日(該院收狀日)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經最高行政法院於同年6 月18日(本院收狀日)函轉本院辦理。核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退除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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