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育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鴻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寬照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 月21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二字第114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新臺幣1,834,262元及可抵減稅額550,279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新臺幣2,280,553元及可抵減稅額684,166元部分均撤銷。」另關於理由欄五、㈥第7、10、16行所載「1,834,262元」,應更正為「2,280,553元」,第15、17行所載「550,279元」,應更正為「684,1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