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
- 原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育瑞(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寬照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玉琴(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 月21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二字第114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新臺幣1,834,262元及可抵減稅額550,279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原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新臺幣2,280,553元及可抵減稅額684,166元部分均撤銷。」另關於理由欄五、㈥第7、10、16行所載「1,834,262元」,應更正為「2,280,553元」,第15、17行所載「550,279元」,應更正為「684,1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