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
- 抗告人
-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高煌(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