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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7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本仁蕭忠仁林妙黛

上訴人
即原告
周竣淞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
代表人
李世光(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世光為被上訴人經濟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鄧振中,嗣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7月30日宣判。上訴人不服,於104年8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茲判決後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李世光,並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稽,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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