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9號
- 原告
- 盧志卿
- 被告
-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 代表人
- 王沛清(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200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為被告,而該校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