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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10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立杰洪慕芳許麗華

上訴人
高勝賢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楊金樹(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5 條第2 項及第236 條之1 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準用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經舉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舉發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18日晚間8 時04分,在臺北市○○路○○○○路5段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 項規定,並製發掌電字第A02XC2612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訴人不服舉發事實,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並於103 年2 月10日到案聽候裁決;被上訴人則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2XC2612號裁決書(下稱為原處分),認定上訴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事實明確,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並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記違規點數1 點。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下稱原審判決),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執法人員執行法規應有統一標準,本案行人枕木紋,其線段寬度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亦即每個路口之行人穿越道線距離不同,故每個路口都會有不同執法標準,人民應如何依循;又行人在走動,車子也在行進,差1 秒鐘,錄影所呈現之結果就不一樣,所以限速50公里會有60公里才取締,就是要有合理的緩衝時間及空間;另上訴人曾向原審法官說明,警察應在路口之上方錄影,才是客觀正確方法,警察在路邊錄影,其方式就是不正確,因無法確定得知行人與車子間之距離云云。上訴人並未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之一;且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0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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