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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歐亞平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高廣圻(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另案即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因本件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事件,其有關爭議,與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727號補充解釋憲法案相同,爰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補充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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