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
- 原告
- 歐亞平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 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廣圻(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 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文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另案即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因本件103年度訴字第1930號事件,其有關爭議,與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727號補充解釋憲法案相同,爰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補充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